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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统筹费
发布日期:2007-12-25信息来源:浏览次数:字号:[ ]
  征收依据:《关于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统筹费的试行办法》(市政办[2005]68号)

  征收范围和时间:从2005年6月1日起,对市区(含京口区、润州区、镇江新区)范围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(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)、个体工商户,征收“社会保险统筹费”。

  征收部门及标准:“社会保险统筹费”由市地税部门核定征收。市地税部门根据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10%进行征收。

  缴纳时间:地税部门每半年征收一次社会保险统筹费

  其他规定:征收的社会保险统筹费,不计入个人保险帐户,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期间,职工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
   已被征收10%“社会保险统筹费”的单位,在缴费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,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,逾期办理不予抵缴。单位在缴纳“社会保险统筹费”期间,未参保职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后,不再缴纳“社会保险统筹费”,缴纳的“社会保险统筹费”在税前列支。
  凡被确定为应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的各类单位,应在地税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缴费额。拒不缴纳者,由市地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单位开户银行直接扣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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